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...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07〕82号
2007-09-20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169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: 2007年09月18日
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07〕82号发布日期: 2007年09月20日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07〕82号

各市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:
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费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7〕104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 ○ ○ 七 年 九 月十八日

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○七年八月十五日)

现将森林消防车辆有关免征车辆购置税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4〕33号)第五条和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意志》(财税〔2001〕39号)第一条的有关规定,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7年第一批41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388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(具体免征范围见附件),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,过期作废。

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,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,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办公室配发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。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、免税车辆型号、车辆外观、外观彩色照片、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、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(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免税图册地址下载)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。

免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94号)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。

二、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4〕159号)附件“2006年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”中的5个丰田CA6510B型车辆免税指标(其中,北京市4个、广东省1个)调整为丰田CA6510BE3,上述5个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,过期作废。

附件:1.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

2.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

附件1

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

单位:辆

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三菱 北京吉普 尼桑

CFA5024XZH CFA5035XZH CFA5037XZHA BJ5020XZH4 ZN5022XZHHBG

广西 45 30 3 2 5 5

(其他省区略)

附件2

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

单位:辆

单位 合计 东风 北京 桂林

EQ5070XGCT BJ5030XZH62 GL5601XXFA

广西 18 0 0 18

(其他省区略)

主题词:转发 汽车 消防 车辆购置税 免税 通知

抄送: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,自治区林业局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9月20日印发

立即登录